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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尽管张柏因身份差异可区别于其他受到刑罚的张金才等人,但在一般人的情理思考中,他们之间亦存疑问的传递性。

[28]此外,如果可发现并且论证,这种"文学化"对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和谐关系建构-或一种十分重要的司法政治建设-存在着可能的支持动力,能逐渐协助"中国经验"的司法模型的某种形成,则一种由点及面、由少变多的制度创新,便非常具有诱惑力。[63]Olivia Stockard, The Write Approach:Techniques of Effective Business Writing, San Diego: AcademicPress, 1999, p.61. [64]Ian Ward,见前注[8],p. 39 进入 刘星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司法日常话语 文学化 基层司法经验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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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,不仅如此,在此可完全翻转过来深入认为:因为"文学化方式"的适当使用可提供"法律对错"、"实际效果"的辅助认识,准确地说,寓"辨"于乐,增添与被司法者原有意识(特定社区意识)相互协调的附加"思想、信息"的传递,从而促进道理理解,故其所推进的权威认同,在另一方面,则是以提升魅力型为表象的、实际为提升理智型的权威认同。[39]波斯纳就有类似的看法,参见波斯纳,见前[31],页606。其一,如果没有"文学意识"地思考这里的话语活动,则容易将其中文学化元素和实用化的技术元素,相互混淆,进而抑制了这种"文学化"的价值的思考、想象空间。第四部分,分析这种"文学化"的微观司法"市场结构",考察其中特殊的"需求/生产"关系。法学中,特别针对司法,讨论"文学化"多少甚至肯定有些令人疑惑。

针对第二个问题,即如何使一定意义上的妥协成为可能,司法日常话语的"文学化"如果得当,则像人们非常容易理解的,可减弱纠纷各方的对立情绪,营造商谈的和睦氛围。"比较有限",甚至"十分有限",恰恰可用来讨论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如何可能展开一种制度创新。[27]这意味着,从诉讼关系微观角度看,法官与当事人是"权力/权利"关系,非当事人之间"权利义务/权利义务"关系,应注意两者区别。

一种内容或许既面对 撰写者原欲的作用,又面对不特定的、或客观随附甚或无法控制的其他作用。法官角色寓意国家象征,而公权力的运用是其角色的具体发挥,"法官后语"只能使法官角色发生错位。求家和万事兴,不亦乐哉! [16] 这段"法官后语",主旨在于调动与法律内容有别的被司法者的伦理自觉。[9]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这一思想,参见 Gary Minda,"Law and Literature at the Century's End",9 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 245(1997),pp. 246 -248。

[20]即使法官尽力表达人情伦常之心,当事者也需逐步进入"情绪波澜"。[13] 这段"后语"可分属第一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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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erome Frank,Courts on Trial:Myth and Reality in American Justice. Princeton: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,1949,p. 375. [44]参见王志强:《〈名公书判清明集〉法律思想初探》,载《法学研究》1997 年第 5 期,第 122 -123 页。此外,判决仅是说明为何不能离婚的法律根据和最后决断,但现实结果,常是当事者对判决产生陌生感、疏远甚至抗拒。四、"附带"的历史 进入历史。本文支持"法官后语",及其他判决书"附带"在中国的实验或实践。

因为可能涉及行为能力、责任能力,需交待年龄、 精神状况、可能的诉讼管辖地及性别、职业,可在法律确认正文中逐一写就,不 必单列。[12] 关于一桩遗弃老人的刑事自诉案,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在裁定书后面"附注"写道: 人人都要经历生老病死,谁不喜欢年轻,谁愿意承受岁月无情的变迁?赡养父母,天经地义。[17][美]戴维·迈尔斯:《社会心理学》(第 8 版),侯玉波、乐国安、张智勇译,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9 年版,第 183 -184 页。第三,本文赞同法官角色丰富以积极回应被司法者的期待,但不意味着,此 无任何条件,否则赞同势必成为过分的理想。

那一刻,我有种脱胎换骨的感觉",而看到"法官后语"时, 这位"小鹏"说,"燃起了我重生的希望"。法官调解的效 用,背后不免同样衬托着"自上而下"的官方权力的威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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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49]参阅 John Dawson,The Oracles of the Law. Ann Arbor: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Law School,1968,pp. 433 -435。换言之,"有效有益"的另外意味和"法官后语"写作的道德关爱意识,存在重要关系。

其次要提到,本文以中国基层司法"法官后语"为主线,是因为,"法官后语"不仅引起了广泛争论,具有实践的生命力,以后可能继续演进,更重要的,其在今天形成了一个深入洞察宏大司法问题的适恰窗口。其有如最高人民法院纲要提示的"法制教育的生 动教材"功能,及法律人现在认可且广泛盛行的"判决书充分说理"功能,既是 司法者的主动预期, 又为阅读者广泛复杂的感受和期待的结果,而司法者主动回 应后者,难以避免,有时实为明智之举,甚至才有正当性。[13]茶莹、方雪:《官渡裁判文书更具亲和力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03 年 1 月 31 日,第 2 版。事实上,面 对她们这类法官,被司法者及广泛的司法关注者,不仅赞赏其判决,而且赞赏其 判决之外的朴素言语,甚或有时,对后者的赞赏超越前者。[41]参见黄启辉:《"法官寄语"应缓行》,载《法制日报》2002 年 12 月 31 日,第 10 版。如近代以来的法国尤为支持判决书的简明扼要,拒绝各类理由及其他内容的写入。

前述"十年修得同船渡,百年修得共枕眠"的样本,便为例子。[78]历史和现在,除调解,法官还曾担当"训诫"的角色,表达指责或批评,曾提"建 议",以示纠纷解决后的事务可能安排。

[76]前述"原告少年丧父, 被告中年丧偶??"样本,亦为例子,其中原告被告均表示,"明白了法律的界 限和做人的道理",且对判决乐意接受。[66] 判决书功能的复杂,表面看,是因为判决书内容本身复杂,而实际上,是因 为阅读者群体特别是其阅读期待的多样。

[79]在此,官的角 色添附了魅力成分, 进而更可能使 "法官后语" 发挥作用。〔美〕理查德·A·波斯纳:《法律与文学》(增订版),李国庆译,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,第 366 页。

但支 持逻辑,不是概念化、推理化的,而是历史辩证的具体司法需求互动及宏观社会 需求互动。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此而遭遇的不幸是令人同情的,但又为继承死者遗产而引发纠纷,使本来就已受到伤害的心灵雪上加霜,甚感遗憾! 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,但金钱毕竟无法代替亲情。其也常难知道判决后其他具体权利为何,面对判决书的"句号",需另咨询。参见前引④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文,第 31 页,另见前引[7],玉梅文,第 68-69 页。

"法官后语"实践,反映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复杂关联,并展现了中国基层司法者对两者的平衡把握意识。在此,可从判决书的另类具体内容(时常易被忽略或被视而不见)及效果本 身进入,展开讨论。

[28] 其三,主张应从更宏观角度考察,即中国目前正在展开法治现代化,此现代化从司法角度要求法官审判行动尽量走向正规和职业。[21]参见[美]波斯纳:《超越法律》,苏力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,第 584 页。

[53]当代英语国家越来越多的初审法院案件,亦以判决书"简明扼要"为特征,其最高法院亦存类似。偶尔内置的例子,参见建法、张璐:《"法官后语"令判决书温情脉脉》,载《南京日报》2005 年 9 月 20 日,第 B04版。

在此,被司法者的敬畏 心理易强化对"感动、耐心、生动"的感受。如当事人身份的某些基本信息, 像住址、 性别、 职业,其与实质性的法律确认及判决结果,依目前一般感觉,有时显然没有逻辑 的必然联系,删除未尝不可。而 更重要的, 法律与文学的思路借鉴具有侧重法学内部观念启动的意识,强调自法律现象本身的历史及现状中挖掘丰富性、多样性,展示法律现象的自我变迁,且 在反思中支持现代司法建设理念。但本文不意在实证研究,如调查、统计、分类,或试图挖掘新的材料,以证明实然命题。

扶老颐享天年,携幼走好人生关键几步,实为你们二人当前之要务……奉劝二位重修于好……举案齐眉……[19] 这段"后语",文字合辙押韵、古诗活用,且尽力表达感染之意,显然充满了文学修辞策略。前述第三类样本中的"小鹏",在法院判决 前,自己曾"躺在冷冰冰的硬板床上,望着满天星斗??彻夜未眠"

这一判断,阻碍、压抑了对"司法者对我关怀"的预期。而如以上述第一份经验资料为例,比如"插说"、"比喻",我们也能发现类似效果。

[47]因为,众所周知,语言的理解需要成本。[40]Yxta M. Murray,见前注[1],P. 34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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